1.亦作“末减”。谓从轻论罪或减刑。《左传·昭公十四年》:“﹝ 叔向 ﹞三数 叔鱼 之恶,不为末减。”杜预 注:“末,薄也;减,轻也。”宋 陆游《南唐书·后主纪》:“论决死刑,多从末减。”明 屠隆《綵毫记·远谪夜郎》:“姑念此词作在庶人(永王 李璘)逆节未露之先,子仪(郭子仪)復力为伸救,得从末减,免其反罪,长流 夜郎。”清 侯方域《西施亡吴辩》:“夫吾之为 西施 辩者,非果谓女戎可与於末减也。盖欲推其致亡之繇,而断之於穷师黷武,以为后世鉴戒也。”鲁迅《集外集·我来说“持中”的真相》:“于是 玄同 即应根据精神文明法律第九万三千八百九十四条,治以‘误解真相,惑世诬民’之罪了。但因为文中用有‘大概’二字,可以酌给末减。”